宁德中院:为与有夫之妇保持长期关系 潜入卧室勒杀人夫获死刑

19.01.2015  11:29
  男子为与有夫之妇保持通奸关系潜入卧室勒杀亲夫后潜逃14年,落网时自杀未遂。近日,宁德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之女经济损失人民币313557.6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间,被告人郑某灿与被害人郑某云之妻张某玉勾搭成奸。2001年初,郑某灿多次欲与张某玉发生性关系遭张拒绝,心生不满,为保持通奸关系,郑某灿产生杀死郑某云的念头。

  2001年7月8日上午,郑某灿在福建省福安城关商铺先后购买了红布条、灰色编织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装入其携带的篮色手提袋中乘车返回柘荣县伺机作案。与此同时,郑某云夫妇为躲避计划生育,带着两个未成年女儿暂住在郑某兴厝二楼房间。

  当晚8时许,被告人郑某灿携带作案工具潜入郑某兴厝二楼被害人郑某云夫妇卧室,趁无人之机,将其脚上穿着的蓝色人字拖鞋脱下,与装有蛇皮袋的蓝色手提袋一起放在卧室外拐角处,而后持红布条、手电筒躲藏到被害人郑某云夫妇床铺底下。约2个小时后,郑某云与张某玉各抱着一个孩子回到卧室,插上门闩就寝。

  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灿待郑某云熟睡后爬出,在被害人郑某云躺卧的一侧床头后方,用红布条使劲勒郑某云的脖颈数分钟,仍恐其不死,又持手电筒击打郑的头部数下。张某玉惊醒后,高声呼喊,住在楼下的郑某旺、张某珠夫妇便上楼查问,郑某旺将郑某云卧室房门撞开,郑某灿乘机冲出房门,并抢走张某珠的手电筒赤脚逃走。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云生前系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所致窒息死亡。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郑某灿(化名谢某某)因形迹可疑被上海警方盘查时,持折叠剪刀自残咽喉部,后经DNA鉴定确定其身份,郑某灿方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及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灿为保持通奸关系,而谋杀他人丈夫,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被告人郑某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灿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13557.6元应予以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