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16.09.2015  10:00

  为推进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培育我省代建市场,调动代建单位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对《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第三十四条关于代建管理费的规定做出修改,确定了六档计算公式,较大幅度提高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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