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禁设最低消费 漳州部分餐厅仍存霸王条款

21.10.2014  14:09

  进餐馆不得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餐饮业的这些“霸王条款”,下月起有望得到遏制。由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11月1日起,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违规者最高可被罚3万元。日前,记者走访漳州市区6家餐厅,其中4家仍有最低消费门槛。

  部分餐厅设有最低消费

  10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凯德广场四楼的大丰收餐厅预订包间,服务员告诉记者,该餐厅包厢最低消费为500元,顾客不能在包厢使用团购券,也不能自带酒水。如果顾客自带,无论什么酒,餐厅都要收取每瓶20元的服务费。市区凯立大酒店则是根据用餐人数设定最低额度,对于下个月即将开始实行的取消最低消费规定,酒店工作人员则表示“没听说过”。

  在记者调查的6家餐厅中,其中4家设有最低消费标准,设定的额度多在400元到800元之间。在市区天下广场的一闻香迷宗蟹餐厅,服务员告诉记者,他们这里的包厢根据大小有3个档次,分别为388元、588元和888元。“其实很多人到这里不光是吃饭,点几瓶啤酒一坐一晚上的情况很普遍,如果没有设‘最低消费’,我们就亏本了。”这位服务员这样告诉记者。

  消费者看法存差异

  记者对漳州市民的随机采访中发现,大部分市民对于取消餐厅最低消费表示赞同,认为这样有利于杜绝浪费。市民陈小姐称,上个月单位同事聚会,就在一家餐厅预订了包间。餐厅表示,包间要最低消费600元,此外还要加收每人2元的餐具费。陈小姐说,当晚为了凑够最低消费额度,到后面只能又多点了几道凉菜,最后剩了不少菜,很浪费。

  也有少数市民对该规定提出反对。市民李先生表示,餐厅不仅有专门的点菜员、服务员,还有更好的就餐环境,这些都需要餐厅投入成本的,设最低消费也无可厚非。而且设最低消费属于市场行为,不应用行政手段干预,只要经营者做到公开透明,顾客不能接受就找别家。“为什么消费者有选择权,餐厅则没有呢?”李先生说道。

  相关部门未收到通知

  按照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日前记者咨询了包括漳州市工商局、漳州市消委会等相关部门,均表示在关注这项规定,但目前没有收到相关通知,也不知道是否由本部门负责。

  一位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最低消费”纠纷时要做好证据收集,例如保留好餐饮小票,拍下要求最低消费的店堂告示等,以便进行投诉举报。

  ■本报记者 郑俊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