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9月起施行新水文管理办法

04.07.2014  11:45

  东快讯(记者林娟)今后我省中型和承担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都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否则或将被罚10万元。日前,《福建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借、出版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或者将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侵占、毁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将按照造成不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