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9月起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更优化

18.09.2016  19:3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自9月1日起,将出口企业按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标准划分为四类,对出口企业施行进一步的分类管理,对出口企业管理和服务将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的信用越好,受到的优待也越多。

      新办法规定,纳税信用为A级或者B级、企业内部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净资产比例大于30%以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高于认真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以及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为一类;纳税信用为C级或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等五种类型的企业,评为三类;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列入国家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等九种类型的企业,为四类。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为二类。

      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一大亮点是对不同类别企业的退税待遇做出了明确量化规定:一类出口企业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即如果相关申报材料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企业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类和四类企业则分别需要15个和20个工作日。总体上,出口退税整体进度进一步加快。

      另外,根据不同外贸业态,新办法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福州国税进出口退税处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如果企业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将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营造守法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

      目前,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福州国税对所管辖出口企业的评定指标和评定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尤其对涉及一类、四类情形的数据认真复核的基础上,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将通过QQ、微信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和四类的纳税人名单,主动告知出口退税企业评定结果。2016年,福州市局参评出口退税企业共3376户,其中一类外贸企业7户,一类生产企业51户,二类外贸企业559户,二类生产企业1323户,一、二、三类企业占出口生产企业总户数的98.43%。


文章来源:福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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