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0月实施房屋征收新政 旧城改建需获九成同意

30.09.2014  02:34

中新网杭州9月29日电(记者 江耘 实习生 董佳丽)29日,记者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条例》对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做了特别规定。

条例》中规定,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情形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求旧城区改建前应当先进行意愿征询,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二是要求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浙江省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谈月明指出,此项特别规定是针对旧城改建是否属于国务院原则条例中所指的“公共利益”而作出的。

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如因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不适用上述制度。”谈月明强调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丁祖年认为,规定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体现了程序正当的原则,并表示该项规定有利于保障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有利于保证被征收人获得公平的补偿。

对于征收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往往存在分歧意见,考虑到这类项目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后续工作开展难度很大。”丁祖年说。

近年来,房屋拆迁矛盾不断,而矛盾的源头正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谈月明认为要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首先要体现公共利益优先,个体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同时要充分尊重个体利益,更不得损害个体利益。

二是要处理好工作效率与工作程序的关系。征收项目一定要讲效率,不能久拖不决;同时也要依法依规,该走的程序一个也不能少。”谈月明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