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小伙开奔驰车祸7个月 保险公司称弃车逃离拒赔
海峡网3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郑靓 刘世泉) 雨夜车祸后,莆田小伙陈先生车毁人伤,但在尝试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获得理赔的过程中,近7个月间,太保公司态度反复,先后作出“定损0元”、“不全赔”、“拒赔”等理赔方案。
太保公司的理由是“无正当理由弃车逃离现场”、“延迟40小时报案,造成事故性质不明”。陈先生以事故后送伤者就医,并在48小时内向太保报案等陈述予以驳斥。在陈先生自行调查和海都记者介入后,太保委托鉴定该事故的福州实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实鸣公司”)浮出水面,两名调查人员资质存疑。
【事件】车毁近7个月 保险反复再三拒赔
“90后”莆田人陈先生说,去年8月11日凌晨,武夷山市下着大雨,他驾驶奔驰车,在大王峰路段撞上绿化带,车身严重受损,他和同车人员受伤。陈先 生顾不上自身伤痛,打车将同车人送医抢救,委托好友报案并至现场协助交警处理。事后,交警做出事故认定:陈先生驾驶不当,对事故负全责。
受损奔驰车的车险是在太保莆田中心支公司投的,在交警做出事故认定后的两个月里,做笔录、提交材料、约谈……陈先生多次至太保公司武夷山网点处理理赔事项,但迟迟未得到结果明确的理赔方案。
在数月等待后,陈先生于去年12月,向省保监局投诉。次日,他收到太保公司方面发来的短信,其称对事故“定损为0元”。“车身毁得不能看了,太保公司怎么判断出损失金额为零的?”陈先生对此很愤怒,就此事向省消委会、省保监局投诉。
陈先生说,今年1月5日,他再次收到太保公司方面的表态:可理赔,但不全赔。陈先生难以接受该回应,再次投诉,事件又一次反转。1月16日,陈先生 收到太保莆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拒赔告知书》,其中称,“驾驶员无正当理由弃车逃离现场,延时40小时才向我司报案,造成本案事故性质不明、事实不清。”
更让他困扰的是,太保公司方面曾数次发邮件至其供职单位的局长公开信箱,称陈先生“肇事逃逸”、“存在弃车逃离现场编造事实索赔”,邮件中使用了“法盲”等字眼,致使他名誉受损。对此行为,太保公司在回复消委会时称,这是其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协助,“合法合规”。
【争议】交警认定送人就医 太保称“弃车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武夷山市交警对该起事故做出事故认定,记者在陈先生拍照留存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到:“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将同车人送往医院,并通知其朋友到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我已将事故认定书原件递交给太保公司。”陈先生非常不解,递交事故认定书后,为何太保公司仍在《拒赔通知书》中称其“无正当理由弃车逃离”。“我将受伤的同车人送医抢救,难道不是‘正当理由’?”他说,同车人情况稳定后,他才发现自己手骨骨裂并就医,随后通知保险公司。
对于“弃车逃离现场”的认定,省保险学会理事、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的阚小冬律师表示,事故中先救人后报警,做法并无不妥。陈先生并未破坏现场,也没有抹掉现场痕迹的行为,不存在“逃逸”。
合同约定48小时内报案 太保称40小时已太迟
记者看到,在太保福建分公司答复省消委会的最新报告(闽太保产〔2016〕21号)中写道,“其(陈先生)意识清醒、具有行为能力……但却在出险后40个小时才通知我司。”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判定案件性质、原因。
“交警已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仍觉无法判定,那也应再找交警处理,而非将此点列入拒赔理由。”陈先生认为。
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何谓“及时”,保险业内普遍认为是48小时内。在 陈先生与太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写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该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查 勘”。
【调查】
自称“重案经理”是刑释人员
为何太保公司方面作出上述定损结果?陈先生认为,此事不简单。
陈先生说,事故发生后,有一名自称太保“高层”的男子洪某春,找他做笔录,询问个人信息并要求查看伤势。此后一名自称太保“重案经理”的女子魏某萍也约谈陈先生,魏某萍提出“协调下保险金一人一半”等奇怪的建议。
陈先生顿生疑惑,调查上述两人身份,发现洪某春和魏某萍均非太保公司员工,而是福州实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洪某春是福建警察学院教师;魏某萍曾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于2005年7月刑满释放。“这两人身份都特殊,怎么可以为保险公司做事故查勘鉴定?”陈先生对此不解。
调查机构不具相关资质
对于陈先生的疑惑,太保福建分公司在答复省消委会的报告(闽太保产〔2016〕14号)中称,“我司于8月17日委托实鸣公司进行调查”、“洪某春 系实鸣公司委派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然而,记者在工商系统查得,实鸣公司只具有提供信息咨询的资质,并无调查、鉴定资质。
太保福建分公司还出具了实鸣公司关于就该事故请求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鉴定的来函。然而,省消委会提供的该中心的答复函中称,未批准学院老师(即洪某春)兼职,并对实鸣公司的鉴定委托予以退鉴处理,建议由交警大队进行委托鉴定。这意味着,洪某春不能鉴定本次事故。
对于魏某萍,太保公司虽在上述报告中称其“是否曾是服刑人员与本案无关”。但根据《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意味着,魏某萍也无事故鉴定资质。
省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各方回复来看,实鸣公司委托的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未为此事故做出鉴定,洪某春也未就陈先生的案件出具过任何鉴定意见书,太保《拒赔告知书》的依据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