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祖孙三代对日企索赔

02.09.2014  19:05

  中新网北京9月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十起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祖孙三代坚持77年对日本企业索赔的“中威船案”在列其中。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及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对这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商船三井向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两轮的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共2916477260.80日元。

  然而,中威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商船三井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商船三井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