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禁为减刑假释案当事人说情

18.12.2015  01:28
        即日起,检察人员若出现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为监管场所重大事故遮掩、开脱等十类行为,检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

      最高检发布“十项禁令

      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格规范司法活动,严守“十项禁令”。 “十项禁令”包括: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或打招呼;严禁派出(派驻)检察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对重大事项、重要案件作出决定,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严禁未经调查、审批,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开脱;严禁弄虚作假,造假监督,拆分监督,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漏办案机密;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报销费用、免费用餐;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

      明确刑事执行检察11项主要职责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申国君介绍,随着修改后刑诉法、刑诉规则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原来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有了大幅调整。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一些职能“从无到有”,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

      此次新出台的《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11项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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