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最严党纪处分条例凸显“纪严于法”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更严更精更细”的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日公布。重修后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分析人士表示,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 中国最高领导人习近平在英国议会的演讲选择“法治”作为切入点,向在座议员介绍中国的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正在今日中国深入推进,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条线,不可偏废。 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吴忠民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度上厘清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另外,中国共产党也明确了作为‘党内法’的党纪要严于而非大于国法的关系。” 负面清单管理,是中共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一个信号,这一管理方式已在经济领域的自贸区范围内经受了检验。 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成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形成了高于国法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此次条例修订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相比2003年制定的旧条例,新条例形式上“精简”不少:从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其中,重点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舆论普遍认为,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反腐败、抓作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效,体现了党的许多举措是正确且有实效的,将这些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对全面从严治党有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7月在陕西调研时强调,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针对现阶段突出问题。要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要把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以问题为导向,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此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十八大以来,中共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上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2013年底正式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是中共历史上首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其中明确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高波指出,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也于日前公布。分析人士认为,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记者刘欢、刘斐、王小鹏、张晓松、乌梦达、荣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