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母“出气”致人亡 母子双双入牢房

16.06.2014  19:24
  泰宁县一男子因母亲与他人发生口角及手臂被人打痛,便想好好教训教训对方,替母亲出口气,没想到对方的体质虚弱,在外伤、情绪流动等因素下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6月10日,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荣、沈某英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8年。

  2013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沈某英到泰宁县梅口乡拥坑村廖某的大哥家串门,遇到之前有过节的廖某,两人发生口角并互有动手打对方。之后,被告人沈某英回到家中将其与廖某发生口角及手臂被廖某打痛之事告知儿子李某荣,并叫被告人李某荣去教训廖某。被告人李某荣听后便前去找廖某,被告人沈某英跟随前往。当被告人李某荣来到拥坑村找到到廖某时,便上前殴打廖某,将其摔倒在地,并进行一阵拳打脚踢。后经廖某嫂嫂的劝阻,被告人李某荣便起身与在一旁观看的被告人沈某英一同回家。随后,廖某的嫂嫂便上前扶廖某,发现廖某已经不能动弹。当即拨打求救电话,经卫生院的出诊医生诊断,廖某已经死亡。经检验,廖某系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荣、沈某英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荣具体实施作害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俩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家属35000元,且考虑被害人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伤害行为之外的因素介入等情节,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