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明星隐私可能侵犯名誉权 律师:艺人应维权
明星隐私接连曝光,成为一场又一场公众的欢宴。9月17日,一篇名为《姚晨和凌潇肃那段被歪曲的往事》的文章在网上流传,文章详细讲述了两人离婚的始末。当晚,姚晨在微博写下“满纸荒唐、物是人非”回应。凌潇肃前两日发声明强调“一切到此为止”。对此,法律人士分析指出,爆料人巨春雷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侵犯姚晨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无论爆料人说的是否是事实,只要文中有宣扬他人隐私,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也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赵三平认为,就本次事件来看,爆料人所爆内容是姚晨的个人隐私,爆料人关注的焦点是姚晨的个人感情生活。首先没有任何证据,只有对情节的描述和结论,并且指名道姓。其次,即使有证据,也是个人隐私,爆料人通过网络、媒体大肆宣扬他人隐私,对姚晨的名誉造成了伤害,降低了姚晨的社会评价,其主观恶意也是显而易见的,是一种典型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有人会说,公众人物在享受了大众的热捧,获取利益的同时,应当对社会的批评有比普通人更大的容忍度。但是,公众人物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基本的公民权利应当保障。”赵三平认为,无论媒体和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基本的底线,宣扬他人隐私,无论对方是普通百姓还是大V大咖,都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近年来,由于公众人物特别是娱乐人物本身的顾忌和怯懦,导致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扼制。
前天,有媒体曝光了王菲与谢霆锋乘车同返王菲住所,两人在屋内亲昵的视频。谢霆锋经纪人霍汶希通过微博发声明,回应“王菲谢霆锋复合”一事,声明谴责偷拍行为侵犯个人隐私。她表示,谢霆锋有保留私人空间的权利,谢霆锋遭他人非法跟踪,并被偷拍私生活镜头,被窥探室内情况,相关个人信息被发布和传播,该行为侵害了谢霆锋的隐私权,对谢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属于违法行为。霍汶希表示:“感谢各大传媒朋友对于霆锋恋情的关心,虽然霆锋身为公众人物,但他本身对其私人事情一向保持低调,故恳请大家让霆锋保留其私人空间。”
赵三平表示,受到侵害的艺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比如姚晨和事件中的其他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以诽谤罪追究巨春雷的刑事责任;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巨春雷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据悉,去年就有一家报社因报道姚晨的微博“明码标价”,被姚晨告上法庭。官司胜诉后,姚晨还向朝阳法院申请对这家报社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报社履行判决。
(北京晚报记者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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