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谈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终结不能仅靠重典

23.11.2015  14:04

  一名六七岁的男孩被绳索捆绑关在屋内,4名年纪稍大的男童对其进行围殴,还将点燃的烟头丢进其衣服里,任凭男孩挣扎求饶,场面十分恶劣。这段两分零7秒的视频一度引爆网络,据悉,事件发生在浙江省庆元县,被打男孩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打人者也不满十四周岁。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今年上半年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了分析统计:有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高中生分别占比42.5%、32.5%。

  面对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有观点提出,应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增强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对可能误入歧途者起到警示作用。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出于国家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身心特征考虑,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再小犯罪视其有罪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条件变好了,信息时代知识传播也十分迅速,孩子的身心发展都明显提高。”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校园暴力频发,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有很大关系。

  阮齐林说,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智力犯罪几乎没有,多为暴力犯罪。从犯罪能力来说,太小的孩子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去做坏事,随着年龄的慢慢增长,生理和心理都有所发展,犯罪的几率也就增大了。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教授认为,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政策和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原则上只对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加以刑罚处罚,十四周岁以下的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阮齐林认为,不论年龄多大,人只要犯罪就都视其有罪,只不过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因为没有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

  “现在的孩子对自己做的事情是好是坏,是有一定认识的,即便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也知道打人是不对的。”阮齐林说,这其实也考虑到社会公平以及受害人的心理等因素,因此,即使不对他们处以刑罚,但是犯罪仍然是犯罪,不因年龄而有所改变。

  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是由各个国家根据国情来划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王平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永远不会有一个终极答案。

  王平解释说,因为这属于国家刑事政策考量的范畴,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考量,也是国家对犯罪的一种态度。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调整的,现在我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十四周岁,也许随着国家越来越文明、越来越宽容,年龄可以向上提高到十五周岁或十六周岁;如果社会情况发生变化,少年暴力犯罪发生频繁,也可以下降到十三周岁或十二周岁,随着社会变动作出调整,是可以接受的。

  “但作为一部法律,实际上将这种原则性的标准随意变动,是不合适的,因为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常态争议一直都存在。”王平说,如果因为有争议就随意改变法律,不仅有损法律的稳定性,也显得对未成年人过于苛刻。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主要还是由国家刑事政策决定的,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我国刑事政策的原则是不动用刑罚惩罚。”阮齐林说,虽然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所差别,但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态度是一致的,我国与世界各国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线基本保持一致。

  在阮齐林看来,现在的孩子看似比较早熟,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较于成年人仍有差别,一个孩子实施暴力行为,并不会事先想到法律后果。刑罚不是万能的,严苛的规定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王平也不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说,问题的发生具有多面性,不是只靠刑罚严厉打击就能解决,更不应该将这种严厉的打击用于孩子身上,刑事责任年龄一旦下降,一些孩子终生可能受到犯罪标签的困扰,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利。

  “人是社会人,但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社会化还没有完成,仍然需要社会的包容,需要法律用宽容的态度来面对他们所发生的问题。”王平说。

  保安处分制度亟待建立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政府也应以刑罚以外的其他措施进行干预,不能放任不管,这样做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机制。”王平认为,刑法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的安宁,防止他人继续受到侵害。

  刑法第十七条最后一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里所说的不满十六周岁,其中也包括了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收容教养不是刑罚,是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阮齐林说,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将其与受害者隔离开,防止报复行为的发生,也是一种变相的保护措施。

  “对于犯了罪的人,都要进行处理,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刑罚,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还有一种叫作保安处分。”王平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刑罚,没有达到的可以适用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人,也就是刑罚不适用者,刑罚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保安处分是对非刑罚所能改善者而增设的特殊处分,用以弥补刑法特殊预防的不足,可以防止其发生危险和侵害社会秩序。”阮齐林说。

  “实践表明,对待少年犯罪现象,还需要进行教育感化,保安处分便成为预防犯罪的首选措施。”阮齐林指出,我国也在提倡运用二元化处分原则,适用保安处分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有一个价值取向,即宽容而不纵容。刑事责任年龄下面的空间交给少年司法,这既不是惩罚,更不是刑罚。我国目前亟待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王平说,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在这个年纪应该受到良好的人格教育,学校和家长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提高自身的素养,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将法治宣传和身心健康的辅导做到位,从而有效地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让孩子在和谐、快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见习记者  朱琳 □ 记者          张媛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