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挖枯树桩进行雕刻也可能犯法

16.12.2014  17:18

 

    福建检察网12月16日讯(吴海珠  郑翔) 挖到一个枯树桩后将其雕刻成佛像,没想到这样也犯了法。近日,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蒋某、林某依法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吴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4月,林某在矿山作业时发现1个香樟树桩。5月的一天,蒋某与林某一起驾驶皮卡车将树桩运输到吴某宿舍,让吴某将其雕刻成佛像,并协商好加工费4100元。蒋某、林某按约定开车到吴某宿舍提取加工好的观音像2件、弥勒佛像1件、寿星像1件,后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4件雕像制品树种均为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案发后,蒋某等人觉得自己很“”,说自己没有恶意破坏、砍伐正在生长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竟然也犯了法。殊不知,蒋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44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非法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只要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无论是否处于鲜活或者死亡状态,都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加工、运输或者出售,千万别因“无知”而以身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