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设生态保护"红线" 破坏者负刑责还"生态债"

09.10.2017  22:01

  中新网晋江10月9日电 (牛效礼 杨惠萍)民间素来就有欠债还钱的古训,但要是欠了公共利益的债,又该怎么还呢?最近,福建晋江多部门联合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给予“刑罚+修复生态”的打击惩戒,让非法捕捞者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而且还要偿还“生态债”。

犯罪嫌疑人与晋江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签订生态修复补偿协议书及生态修复协议履行保证书。

  晋江人陈某在某海域指挥两艘渔船进行捕鱼,作业时被晋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陈某系上述两船的所有人及经营人,在未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情况下,在禁渔区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非法网具进行捕鱼作业,且有渔获物1225公斤。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对上述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按着法律规定,陈某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下。”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科科长吴雅芳说,打击只是一种手段,关键是要让像陈某一样的人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因此,预防和修复生态,成为日常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重要理念。

晋江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生态修复补偿惩戒。图为犯罪嫌疑人到晋江某海域增殖放流黑鲷。

  统计数字显示,2016年以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监督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9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养41.2万尾鱼苗。

  晋江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案后环境修复。在总结两年来开展生态修复的经验基础上,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实行方案》,细化生态修复流程和标准,在刑事案件之外,还将行政处罚案件纳入修复机制,为环境违法犯罪领域全面开展生态修复提供制度保障。

  “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就引导并责成其进行生态补偿,具体做法就是进行‘增殖放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萍说,该检察院邀请晋江市海洋与渔业局选择增殖放流的地点、时间和鱼苗,并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情况下组织实施。

  福建海警二支队相关人士介绍说,最近,该支队联合多部门组织5起案件的7名犯罪嫌疑人,自愿出资8万元,在晋江深沪中心渔港增殖放流黑鲷鱼苗,并与相关部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生态修复协议履行保证书。

  “这批黑鲷鱼苗平均体长达到6.3厘米,总计33万余尾。”晋江市海洋与渔业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赖永铅介绍,黑鲷鱼苗符合福建省实施增殖放流的鱼苗标准,可对海域起到净化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修复生态环境,对海洋资源的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甘泽阳表示,今后,他们会通过检察监督指导中心联动海洋、国土等部门,陆续全面铺开在其他各个类型破坏环境生态资源的生态修复活动,让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亲身参与这样的修复活动,受到教育和启迪,同时也通过他们去影响周边更多的人,达到全社会都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近年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树立预防为主、打击为辅、重在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治理打击模式,为晋江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完)

【责任编辑: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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