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重拳打击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行为

20.02.2017  18:34
  

        目前,晋江市安监局对福建晋江某某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与晋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晋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受经济下行影响,晋江市部分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未重视或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极易形成安全隐患。为此,晋江市安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检查的深入开展,有效打击了该市在安全生产承包租赁领域类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明确生产经营项目或场所的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晋江市安监局  黄育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