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23.11.2015  09:38

  日前,晋江市民政局联合晋江市委老干局、晋江市财政局人保财险泉州分公司制定出台《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1、保险对象:晋江辖区内事实入住老人的养老机构 (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敬老院、护理院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可参照实施投保。2、保费标准:养老机构有入住老人的,保险费每人每年180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无入住老人的,保险费按每个场所每年3000元逐年缴纳。3、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及限额标准: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2万元/人,其中伤残的按比例赔付;医疗费用(含残疾用具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人;骨折治疗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责任限额50元/天/人,最高180天;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15万元。4、保费来源:2015年11月起,养老机构入住对象为政府救助供养对象(含低保、五保、三无、优抚、五老等)的保费由本级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养老机构入住的其他老人,保费由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可从运营补贴中专项列支。

  此次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旨在增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保障水平。(晋江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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