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供水公司一副经理犯受贿罪获刑十年
26.11.2014 21:17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11月26日讯(连颖煜)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泉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近日,泉港区法院一审以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晋江市供水公司系晋江市水利局下属的经费自理类事业法人,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1月起,被告人刘某被晋江市供水公司委派到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任职。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晋江市供水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供水调度、下属所有泵站的运行管理;2010年11月起任该公司副经理,负责分管供水调度、下辖所有泵站的运行管理及晋江市引水第二通道部分工程管理、监督、检查,且在该公司零星工程承包、下辖泵站的设备采购安装上具有表决权、建议权并负责质量监督、验收等。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计人民币14万余元,为他人在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承建及质量监督、检查、验收、供水调度等方面谋取利益。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且大部分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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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4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