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获肯定

22.08.2014  13:15

近日,《中国人大》刊物2014年第15期以《满意度测评:刚性监督的晋江“坚守”》为题报道了晋江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做法并给予肯定。

晋江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已历经将近十年的时间。2005年12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的若干意见》,正式启动专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测评工作。近十年来,先后以按键或投票表决的形式,对“一府两院”的61个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对6个部门(单位)工作开展评议,并当场划票计票、公布结果,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效应。

基本做法

把握测评项目的选择和范围的界定。结合晋江实际和履职实践,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到“凡审议,必测评”。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围绕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报告拟采取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专项工作的实绩及社会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还结合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把计划、预算等法定的财经监督事项纳入满意度测评范围。今年4月1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10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审议意见的交办及时限、审议意见的分送对象和测评工作的提请程序、测评的方式标准及结果的公布、初次测评不满意情况的处理、再次测评不满意情况的处理等内容,此举进一步延伸了测评内涵,形成了专项工作报告两次“画圈”、连环“打分”的测评“链条”。结合开展工作评议,做到“凡评议,必测评”。即通过召开评议大会,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前期参与工作评议的基础上,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注重测评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的规范。在梳理相关环节运作要求的基础上,对测评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加以规范。在专项报告的测评方面,主要就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来源和渠道,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会前开展视察或调研,专项工作报告的送交与反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决,审议意见的形成、处理与跟踪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监督法实施以来,结合审议报告和工作评议,对测评工作的法律依据、测评范围、测评项目的确定、测评原则、测评方法和等次、测评结果的运用等方面认真进行思考和探讨,并于去年6月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有序。在工作评议的测评方面,2005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工作评议暂行办法》,把满意度测评作为一项程序在工作评议中确定下来。去年6月,组织对《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明确了“三项测评”的工作机制,即在调查阶段,就评议对象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结合调研座谈进行满意度测评;在评议阶段,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大会上投票“打分”;在整改阶段,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评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表决。

抓好测评结果的运用和整改的落实。把测评结果的运用作为增强测评效果的重要环节来紧,着力促进成果转化和整改落实,不断巩固和扩大测评实效。一方面,对于综合评价满意、社会反映普遍较好的部门,通过评议依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以此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去年,结合开展评议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根据综合测评和调查问卷结果,依法作出了授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012-2013年度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今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组织对市公安局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进行评议。另一方面,对于综合评价不满意、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交被测评单位处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告工作并进行二次审议和重新测评。如,2009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时,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未“过半”,该项报告被否决。常委会在梳理、分析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步走”的整改要求。同时,将整改意见以文件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市政府及民政部门根据测评结果和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推动了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并顺应民意收回市殡仪馆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在全省率先实行基本殡仪服务免费制度,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和群众的普遍好评,重新报告时获得通过。

工作体会

明确标准是开展测评的前提。满意度测评是检验测评对象的工作是否达到测评主体要求的一种票决方式。“门槛”过高不太现实,“门槛”偏低则容易流于形式。在这方面,我们深有感触。去年6月以前,我们对专项工作报告未予通过的测评标准是“应到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投不满意票”。根据这一标准,未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按“基本满意”档次计票,测评刚性显然大打折扣。如,2009年4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自来水普及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测评时,应到会组成人员31人,实到会22人,满意0票、基本满意10票、不满意12票。按照原来的“门槛”设置,该报告获得通过,显然不够合理。为此,我们在去年6月对专项报告的“过关门槛”进行修改,将“应到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投不满意票”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不超过半数”,以此增强测评的刚性。

调研是开展测评的基础。票决式测评是一种基于民意表达和调研基础上形成的审议监督机制。测评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民意,切实将被测评对象的客观情况准确无误地展示出来,是测评工作的目的和价值所在。因此,开展测评务必要把前期的调查研究作为重要环节,通过多种渠道最大限度地让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测评对象的工作状况和履职实绩,尽量减少抽象式、概念式、模糊式、印象式测评。工作中,我们注意加强测评的前期调研,通过察看、组织座谈、明查暗访、抽样调查等形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形成客观真实的调研报告和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以利于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如,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监督内容。去年是“十二五”规划执行的中期阶段,为了提高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质量,我们组织进行调研,围绕“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的51项规划指标实现程度、11项重点任务实施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专题,先后召开5场座谈会,发放270份调查问卷,审阅市政府以及66个部门、19个镇街的自评报告,并听取专家组的咨询意见,了解、分析“十二五”规划实施和中期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为表决测评和综合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督促整改是开展测评的关键。测评对工作的推进和问题的整改,只是在一个阶段有压力,如果缺乏后期的跟踪问效和督促推动,测评很可能就是“一阵风”。工作中,我们不断强化问题导向,对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部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将其确定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对象和重要议题,列入监督计划,加大监督力度,促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如,晋江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滞后于城市化进程,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关注和议论的热点,在几次的市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也以建议的形式集中反映这一问题。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城乡公交服务管理提升确定为本届任期的重要监督任务,明确了“一条主线,三个重点”的总体监督思路,即以促进城乡公交服务管理提升,为市民提供低廉、方便、舒适、快捷的公交服务作为主线,着力推动体制的理顺、设施的完善和形象的提升等三项重点工作。根据这一思路,我们于2012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率测评,督促市政府完成公交公司私人股份和巴士公司城市公交股份收购工作;2013年再次围绕这一议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测评,督促市政府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快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政策扶持、运作考核机制,并抓紧做好公交总站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现场办公会和工作协调会,明确加快编制公交专项规划、完善公交基础设施、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客运整治等事项,协调解决完善公交补偿机制和公交停靠站建管养体制以及公交总站建设等问题。从先后两年、连续两次测评情况看,城乡公交服务管理提升相关工作得到较好的推进,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率由2012年的50%提高到2013年的96.6%。今年,我们继续关注这一问题,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把监督内容由城市公交拓展为城乡公共交通,力求通过测评机制和跟踪监督的有效结合,推动市政府彻底解决制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真正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快捷、安全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主要成效

完善了监督程序。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是现阶段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核心。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本身就包含对该项工作做得如何进行评价。结合专项工作监督进行测评,可以使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更加细化、方法更加丰富,更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实意图,更加积极有效地推动监督事项的整改到位。所以,开展测评无疑是完善人大监督程序的有效途径。

提高了审议质量。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反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真实评价,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不同的表达,使专项工作报告得到有差别的评价,提升了审议质量。不少委员认为:“开展满意度测评,能更好地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监督权和表决权,最直接地表达个人的审议意见”。

增强了履职动力。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测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保密性,消除了过去举手表决的思想顾虑,解决了“面子举手”问题,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感受到履职成果得到认可、尊重,消除他们“讲了白讲、说了白说”误解,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其履职热情。一些委员坦言:“满意度测评对‘一府两院’是一种考验,同时更多地是对自身履职的要求,按下测评键要慎重”。

树立了人大权威。一直以来,人大监督虎头蛇尾,意见难以落到实处,是人大监督最感困惑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引入测评机制,给出何种等次取决于报告所反映的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等,此举除了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定性评价,还通过投票测评给予定量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监督力度明显加大。对此,一位副市长深有感触:“测评的压力很大,满意的标准很高”,“测评结果的不确定性,可以提高“一府两院”对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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