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小吃店老板肉丸中加硼砂售给食客被判刑

12.07.2016  12:07
晋江一小吃店老板肉丸中加硼砂售给食客被判刑 - 新浪
来源: n.sinaimg.cn

  泉州晚报社APP-泉州通7月12日讯(记者许小程 黄珊)“我知道硼砂有毒,不敢多加,怕加多了会吃死人。”今年57岁的王某,明知道硼砂有毒,仍将硼砂加入猪肉丸、猪肉羹内,销售给食客。日前王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刑。

  肉丸中加硼砂全部卖给食客

  2010 年3月,王某和妻子王某玉在晋江市新塘街道租了两家店面用于经营小吃,小吃店长期销售肉羹、肉丸等。王某称,他平时专门负责购买原材料,加工制作猪肉丸、猪肉羹等,王某的儿子负责水煮、销售,并雇佣服务员端盘子洗碗。2014年5月份,王某到某制药公司购买了13包硼砂,准备用于添加到猪肉丸、肉羹中,目的是让食物更好成型且有弹性。王某称,他知道硼砂有毒,所以不敢多加,怕吃死人。

  王某每天加工生产8斤左右的猪肉丸,按照40碗的数量销售,每碗销售6元钱。每天加工的猪肉羹为2斤左右,按照10碗进行销售,每碗售价也是6元。根据晋江检察院指控,至案发时小吃店总销售数额为171000元左右。这些食物全部销售给客人食用,王某自己和家人并不食用。

  一审被判刑罚金十万元

  去年11月26日,晋江警方对该小吃店进行调查,现场查扣9袋硼砂共4.5千克,同时还有尚未销售的自制肉丸、肉羹。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扣押的硼砂中四硼酸钠含量为95.3%,肉丸、肉羹也均检出硼砂。随后,警方依法对王某刑事拘留。

  日前,晋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生产、销售金额为 171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予以纠正。辩护人提出扣押的硼砂并未准备用于添加食品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晋江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