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建春副厅长接受本网专访谈法律援助工作

18.04.2016  09:48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俞建春就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接受本网专访并与网民在线交流

 

      2016年4月15日上午,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俞建春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接受本网专访并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10:00)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正在为您直播的是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本期栏目的话题是法律援助,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福建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俞建春。欢迎大家踊跃提问,稍后俞建春副厅长会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一一给予解答。

嘉宾:(10:02)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大家在网上进行互动探讨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

主持人:(10:03)俞副厅长,今天我们的节目主题是法律援助。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您能否跟我们谈谈关于《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嘉宾:(10:04)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6月2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37号文件)。省委省政府对37号文件非常重视,指示要做好贯彻落实。省司法厅陈勇厅长也作出批示,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省司法厅根据37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福建实际,经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请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高度重视,对《实施意见》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于2016年2月26日,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主持人:(10:06)《实施意见》在我省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上增加了哪些事项?
嘉宾:(10:07)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惠民举措,体现的是政府关怀。《实施意见》在《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更加突出涉及民生方面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医、就学、就业、土地承包、林权纠纷、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使得更多经济困难人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让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主持人:(10:09)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如何认定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此次《实施意见》出台,在对经济困难标准方面有没有作出新的要求?

嘉宾:(10:10)《实施意见》从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基准从原来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现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执行,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的人群。此外,对特定人群免除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实施意见》还强调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互免经济困难审查,确保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主持人:(10:12)俞副厅长,《实施意见》提出哪些便民举措?

嘉宾:(10:13)《实施意见》重点对法律援助便民举措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便民窗口服务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环境,安排专业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构建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互联互通平台,提高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拓宽基层服务网络,发挥法律援助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的优势,建立“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服务圈,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同时,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总结泉州晋江“互联网+法律援助”试点经验,结合福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实现司法部法律援助系统相衔接,与省直有关单位信息相共享、工作相协同。
主持人:(10:15)俞副厅长,通过刚才您的介绍,我们对省委、省政府“两办”出台的《实施意见》有了一定的了解,那我省是如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的?

嘉宾:(10:16)法律援助是无偿服务,因此有些人担心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水平、服务质量比不上花钱聘请来的律师,这一顾虑可以理解。因此,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我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的意见》、《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制度为法律援助机构案件管理和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提供了基本遵循。

实施意见》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放在了重要位置,提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研究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要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采取轮派制和点援制相结合的办法,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各个环节的服务有章可循。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合格案件,对于真正发挥法律援助作用,让困难群众享受到与普通付费案件同等的法律服务。
主持人:(10:19)我省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办案补贴标准制定方面有没有相应的措施?

嘉宾:(10:20)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会产生一定制约,可喜的是,《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了突破。在省委省政府重视关心、省财政厅支持下,建立省级财政设立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县级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有了经费保障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体现出了极大的制度善意。

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一些法律援助中心也有自己的援助律师作为补充,对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相对偏低,挫伤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积极性,为此,《实施意见》要求综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律师承办案件成本等因素,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的通知》,对法律援助开支范围、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及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强调各地要在根据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开支范围,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目前为止,已有泉州等60个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主持人:(10:23)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有没有什么要求?
嘉宾:(10:24)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机制,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部门工作衔接协调,畅通申请渠道,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畅通,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各阶段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机制,在福州、厦门试点,总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经验。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主持人:(10:26)《实施意见》在做好法律援助服务保障上有何要求?

嘉宾:(10:27)《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组织沿海中心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律师事务所结成对子,开展工作交流。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实行办案签约制,探索通过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购买服务、试点采用聘任制等形式,吸收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
主持人:(10:29)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们的提问,网友【太阳的后裔】想咨询一些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通过哪些渠道可以咨询?
嘉宾:(10:30)可以到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拨打该中心电话咨询,也可以到社团、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咨询。
主持人:(10:31)这位叫【深秋】的网友问到:法律援助一定要本人亲自申请吗?

嘉宾:(10:32)法律援助要由本人亲自申请,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别人办理。但有一些例外情况: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但是,代理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则应当是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通过其近亲属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等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主持人:(10:34)这位叫【来自星星的我】的网友问到: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嘉宾:(10:35)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主持人:(10:36)网友【未来的你】提问:法律援助申请不被批准怎么办?
嘉宾:(10:37)如果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司法行政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书面通知结果。
主持人:(10:38)我们来看下一位网友【假面少女】的提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嘉宾:(10:39)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可以在遇到民事、行政纠纷时提出。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在提出申请的时间上有具体的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强制医疗程序中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请;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方可提出申请。
主持人:(10:40)网友【铁杵成针】问到:可以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嘉宾:(10:41)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纠纷对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主持人:(10:42)网友【柳大尉】问到:自己的住所离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比较远,遇到问题,想申请法律援助却又奈何距离太远,是否有比较方便的方式?
嘉宾:(10:43)我省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均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在乡镇(街道)司法所100%建立法律援助站,各村居设立联络员,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形成“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你可以就近到所在村(居)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主持人:(10:44)今天上午,俞副厅长为我们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并为大家做了全面的解读,同时还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网友的参与,也非常感谢俞副厅长的精彩介绍。
嘉宾:(10:45)广大网友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在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我要咨询”栏目提问,我们将及时解答。感谢大家对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大家参与本期节目。各位网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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