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建春副厅长接受本网专访谈人民调解工作

18.11.2016  17:06

      主    题:就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接受本网专访并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时    间:2016-11-18 10:00     

      嘉 宾:俞建春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主持人:省司法厅办公室马莉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正在为您直播的是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本期“在线访谈”探讨的话题是人民调解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俞建春。欢迎俞副厅长,请跟网友打个招呼。 

      俞建春副厅长: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众所周知,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誉为国际社会“东方经验”、“东方之花”。请您介绍一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俞建春副厅长:近年来,我们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落实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抓手,积极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中创新发展。全省现有1.9万余个调委会,实现调解组织县、乡、村三级网络全覆盖;有人民调解员9.6万余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近9000名,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17个,调解队伍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积极创新调解形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媒体,积极开展电视调解、QQ调解、微博调解、听证调解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全省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矛盾纠纷平均达17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主持人:近年来,我省在人民调解组织领域拓展方面有哪些创新? 

      俞建春副厅长:我们在人民调解组织领域拓展方面的做法主要有三点:一是巩固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建设,确保基层调委会的顺利运行。二是在全国率先探索全省84个县(市、区)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跨县(市、区)、跨乡镇(街道)、跨行业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搭建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平台。三是针对新形势下经济、社会转型相应带来的矛盾变化趋势,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向一些矛盾热点较集中的行业、专业领域延伸拓展,先后指导医疗卫生、公安、物价、妇联、库区移民、国土资源等部门成立行业性调委会,全省现有1432个行业性调委会。 

      主持人:我省在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便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哪些创新举措? 

      俞建春副厅长:近年来,我们根据人民群众对于便捷便利化解纠纷的迫切需求,指导各地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展调解工作。2014年5月省司法厅与省电视台综合频道联合创办了全省首档基层民生电视调解节目《调解有一套》,群众可以通过拨打“0591—38280880”寻求调解。栏目每天1期,目前累计播出800多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100多件,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目前栏目的收视率已居全省自办栏目第一,2015年被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评选为全国电视类10强品牌栏目,被“福建新闻奖”评为新闻专栏一等奖。福州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分别在《福州日报》、《海西晨报》开辟了调解专栏,厦门海沧区司法局创建“海沧调解APP”,群众通过手机就可以实现在线查询、预约调解、在线调解等功能,有效节约了调解时间、方便了群众生活。 

      主持人:网友,到底遇到哪些纠纷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俞建春副厅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笼统限定于“民间纠纷”。在具体实践中,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五个方面:(1)各类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租赁、物业、邻里关系等。(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有撤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之进行调解。(5)针对特殊环境下的因素变化,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案件。 

      主持人:网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哪些案件? 

      俞建春副厅长: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1)人民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介入调解;(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案件;(3)已构成犯罪或构成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案件;(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主持人:网友提问,人民调解是否有结案期限限制? 

      俞建春副厅长:根据司法部下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案件一般在1个月内审结。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由当事人进行选择。 

      主持人:网友提问,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俞建春副厅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纠纷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将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主持人:网友提问,我想调解一件较复杂家庭纠纷,想要找一个调解水平高的调解员,去哪里找? 

      俞建春副厅长:我们在全省每个乡镇(街道)调委会都配有1-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这些人民调解员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并且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你可以前往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并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近年来,我们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是当地劳模、行业专家,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以其个人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截至目前全省共成立个人调解室217个。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们普遍具有“威望高、影响大、经验足”的优势,如福州的陈长谋、莆田的林庆元都是调解行业的行家里手,在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的同时,打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品牌,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2015年底,省司法厅与福建省电视台综合频道联合开展了首届“我最喜爱的调解员”评选活动,共评出了许世敏、夏长道、何德煌等来自全省各地的10名优秀调解员,不少群众都慕名寻求调解。 

      主持人:今天上午,俞副厅长为我们介绍了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并对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网友的参与,也非常感谢俞副厅长的精彩介绍。 

      俞建春副厅长:广大网友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在福建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我要咨询”栏目提问,我们将及时解答。感谢大家对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大家参与本期节目。各位网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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