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万元借款引纠纷 昔日同窗对簿公堂

06.08.2015  13:48
28.2万元借款引纠纷 昔日同窗对簿公堂 - 福建之窗
来源: www.ndwww.cn

  欠条究竟是不是受胁迫形成?双方借贷事实存在吗?

  2015-8-6 8:19:56 宁德网 陈健 张英婕

   网络图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 实习生 张英婕) 欠条上白纸黑字写着借期和月利率,但是借款方却称这张欠条是被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这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罗生门”案件近日审结。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借贷事实存在,被告认为借条系受胁迫形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了解,原告与被告乃同学关系,被告卓某某想做生意但资金不够,于是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合计金额282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债,被告却一直拖欠不还。双方商量之后,被告写了一张欠条,于2014年3月16日约定6个月内还清,但至今一年多过去了,这笔钱还是未还。

  据被告所述,原告委托自己替他理财,代炒黄金、白银等,因为两人是同学,亏损了之后不敢告诉对方,便一直拖到今天。其间,被告曾给原告李某某、杨某某的账户汇款合计76531元,补偿原告的本金损失。

  被告还称,那张欠条是原告胁迫其在事先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名并写上身份证号码。

  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告卓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82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2%,该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对借条上其书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双方提供的各自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分析,2012年至2013年间,双方互有资金来往,原告也不否认有委托被告理财的事实。在此期间,被告转账存入原告账户的资金,均发生在本案借条形成前,即使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也因被告出具借条进行结算而转化为民间借贷。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借贷事实存在,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该借款本息被告应予偿还。因此,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卓某某认为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借条系受胁迫形成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卓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8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