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明起部分进口消费品纳入结果采信
30.06.2015 11:2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规定指出,从7月1日起,相关收、发货人在报检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采信依据,提交的采信依据应至少覆盖采信要求中所列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项目。当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牌/同一材质的检验报告结论合格的,该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对采信的进口消费品实施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货物检验检疫费。
该项举措的试行期为一年。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关注厦门局的官方网站,及时了解第三方检验机构名录以及自贸试验区政策的最新动态。(记者 林侃 通讯员 王烨华)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0.06.201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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