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职员冒领信用卡透支构成诈骗被判刑

28.03.2016  20:39
  

  案情:2015年2月至9月期间,在明溪某公司上班职员黄某以借身份证使用为名,骗取信任,向多位朋友借取身份证,并趁单位印章管理不严之机,私自盗用单位公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冒用其朋友名义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供自己周转资金使用。在偿到甜头之后,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黄某如法炮制,先后骗取多家银行的信用卡6张,并进行恶意透支,累计金额达17万余元,数额巨大,到期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法归还。

  审理:经明溪检察院提起公诉,明溪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评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醒市民在委托他人代办各种合法手续时,要防范在先,对复印的个人资料要注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限,以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将资料用于其他方面。同时,不要轻易将个人的有效证件随意交付他人使用,防止因此引发的骗领、冒领信用卡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明日报)

【编辑:李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