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法院:没钱上户口 偷羊当资本
19.08.2014 10:23
本文来源: 法院
审理:明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不满十八周岁时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虽不属累犯,但其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被告人林某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6日刑满释放,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所以不认定为累犯。本案中的林某自小母亲离家出走,与父亲生活,长期以来林某父亲又疏于照顾林某,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也没有给林某上户口,于是林某利用给被害人苏某看羊的便利偷羊卖钱,用于给自己上户口,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官提醒父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呵护和正确的教育方式,如果父母疏于管教,孩子容易误入歧途,甚至犯罪,本案中的林某就是教训。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9.08.2014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