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受理福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跨行政区域管辖成亮点

11.01.2016  12:56

  备受关注的清流检察院诉清流环境保护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有了新进展。根据福建法院2015年9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对部分行政案件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相关规定要求,明溪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该案是检察机关在福建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清流检察院认为,该院在办理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发现清流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7月31日现场制止刘某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并当场查扣垃圾原料28580克后,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及焚烧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于2015年7月9日向清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扣押的电子废料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二次污染。2015年7月22日,清流环保局回函称,将对电子垃圾等危废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经清流检察机关调研,发现清流环保局不仅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而且是将其转移、贮存至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清流县九利油脂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且未对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清流检察院认为,清流环保局在查处该案时,明知所扣押的电子垃圾为危险废物,将该批危险废物贮存在无经营资质的公司仓库中,属行政违法行为,且未对违法行为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属行政不作为,经检察机关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根据福建法院关于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相关规定,明溪法院负责受理三明梅列、永安、大田、清流的行政案件。目前,该案正依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该院负责人表示将抓紧审理此案,引导社会各界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杨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