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出台人民调解“三项经费”保障标准
10.09.2014 09:40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日前,明溪县委常委会研究贯彻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和加强人民调解配备等问题。
明溪县财政局与司法局为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纪要,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办法》,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办法》明确了“三项经费”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每年为5万元,由县财政核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实现“以案定补”,由县司法局根据每年实际人民调解案件数及补助标准 确定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补助造缺口资金。(具体补贴标准:简易纠纷30元/件、一般纠纷50元/件、重大疑难纠纷100元/件)。
《办法》还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会同司法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视当地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县司法局每年要编报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财政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0.09.20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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