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鞠婧祎状告厦门一公司!案件有结果了

08.01.2021  22:01
图片来源@鞠婧祎微博 -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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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sinaimg.cn

  娱乐圈美女千千万

  但从出道开始就顶着“四千年美女”光环的

  也就只有鞠婧祎一人了

图片来源@鞠婧祎微博

  最近

  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

  她一纸诉状告到海沧法院来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四千年美女”鞠婧祎 状告厦门一公司!原来是这样……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经营的“狼某官方旗舰店

  在未经原告鞠婧祎许可的情况下

  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

  销售带有原告肖像的商品

  原告认为:

  被告恶意攀附了原告通过多年努力建立的社会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与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广告代言关系,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等权利,对原告的事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共计60000元。

  被告辩称:

  一、海报实际销售金额100多元,按照京东假一赔十,最多就1000多元,愿意2000~3000元解决问题;

  二、侵权产品已及时下架,未造成重大影响,不应该赔付60000元。

   调解过程

   第一回合:找人

  调解员当天多次联系被告,电话均无人接听,后通过企查查查询企业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发送短信给被告公司法人,并添加法人微信,最终取得联系。

   第二回合:谈判

  被告: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已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疫情期间经营状况不佳等情况,希望下调赔偿金额。

  原告律师:与原告做工作,赔偿金额可做一定让步,并同意被告在半年内分期支付。

   第三回合:计算成本

  原告律师在上海,可通过线上调解,节约诉讼交通成本。

   大结局:

  经调解员多次电话、微信沟通,双方达成和解方案:被告同意分期向原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部分损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解当天,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首笔赔偿款。同时,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调解员手记

  透过矛盾的本身,我们看到了这起侵犯肖像权纠纷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考虑到被告实际经营状况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经过多轮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真正做到“小调解、大融合”的圆满结局。(易判团队调解员 李莉)

   专家点评

  郑金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这是一件小标的的调解案件,却是海沧区法院如火如荼开展“诉非联动”调解大格局的全景折射。案件当事人一趟都没有到法院,调解员全程在线上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异步调解,线上互动代替了传统的面对面,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旅途和时间等诉讼成本,在一定意义上也丰富了法院实现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径。 

  本案调解由易判智慧调解中心调解员担纲主力,完善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增强了第三方专业调解力量介入的调解辐射力,为搭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新平台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善于捕捉有利于和解的微妙契机,结合了法律事实与疫情影响情况,在确定被告对侵权事实的态度以及实际的销售情况之后,有效传递了被告努力达成调解的善意,促进双方信息对称,显示出调解员耐心引导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较真不斗气”的“凌波微步”功力。 

  最后,原告鞠婧祎是亚洲女子天团SNH48的前成员,个人微博粉丝数高达1712万人,案件的每个细节都会引发不确定的舆情,而本案的有效化解,最大限度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社会效果。

   普法课堂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社会对人的尊重与保护。该编对于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极大的充实与丰富,首次针对肖像权的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由于职业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制作并使用明星的肖像。但作者不能随意进行丑化、也不能以此作为职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抗辩应限制于涉及公共利益及舆论监督的肖像制作、使用或公开行为。明星可以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肖像权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维权。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xmhc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