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审结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 三名被告获刑
中新网昆山9月4日电 (葛宝华)9月4日,昆山法院环境保护合议庭一审审结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为求私利,倾倒百余吨有毒化工残渣,致约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造成380余万损失,均被依法判处四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年中,昆山警方接到环保部门线索,称有人向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倾倒疑似具有污染的化工废料。7月25日,警方在淀山湖镇等地抓获污染环境嫌疑人张某、林某、朱某。经审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向昆山市淀山湖镇垃圾填埋场西北角倾倒百余吨有毒化工残渣。案发后,经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鉴别分析,该固体化工废料含有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且苯类有毒化学物质会对水质、土质造成污染,且不可分解。经初步评估,约有1900平方米土地遭到污染。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致使财产损失人民币38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朱某均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庭上,三名被告深表后悔。
据悉,此案件是苏州市推行“三审合一”(指将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集中到行政审判庭统一审理)集中管辖以来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此前,资源环境类违法行为的入刑率较低,在苏州历史上仅有2起案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由此通过依法从重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提高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法治意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