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弃房断供”谁尝苦果
据媒体报道,五六月末,浙江杭州、江苏无锡、福建宁德、江苏新沂等地都有业主因个人按揭贷款逾期未还而被银行起诉的案例。这些案件中,业主大多声称“无力还款”。
虽然尚无数据显示,弃房断供现象已经蔓延到全国,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各地这种现象已经日益增多,且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业内人士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房价下跌。一方面,以后需要偿还的贷款金额超过了房屋销售以后可以获得的收入。因此,迫使某些房主选择了弃房断供;另一方面,就是部分房主原本就没有实力购买这样的房屋,只是带着房价上涨的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炒房赚上一票,没有想到房价不仅没有上涨,反面下降了,最终产生了弃房断供的想法。
很显然,弃房者也是经过深思熟虑和认真测算的。不然,他们不会在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以及利息的情况下,放弃手中的房权。也就是说,这些炒房者实际已经出现了不小的损失。因为,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弃房断供者,都是在2010年前后购买的房屋,是房价最高时购买的。即便没有首付,这几年支付的房款和利息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也意味着,这些炒房者终于尝到了炒房的苦果。
而对银行来说,为了暂时的利益,在没有对购房者的资信情况、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评估和分析的情况下,就给炒房者发放按揭贷款,甚至一些银行还同意不需要首付就可以按揭。那么,在房价出现下跌的情况下,自然也会面临房屋资产折价不如贷款的现象,继而给银行带来损失。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银行会做出这样的选择,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当时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经营者承担。即便不是全部承担,也必须承担相应损失。不然,谁对国有资产负责呢?
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弃房断供的真正受益者,应当是开发商。因为,在银行和炒房者的“积极配合”下,开发商全部以最高的价格将房屋销售出去了,钱也全部拿到手了。那么,银行也好,炒房者也罢,与开发商之间又有什么样的交易或协议呢?
法律人士表示,对炒房者的弃房断供,银行也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房主追索可能出现的损失。话是这么说,又有多少银行会去打这样的官司呢?假如炒房者已经倾家荡产,又将从哪里去追索损失呢?从这个层面来看,相关法律也应当作出调整,如果确系炒房、且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就应当依据损失追究炒房者的责任。同时,追究为炒房者提供资金的相关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才能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