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欧甸丘、向志强)黄先生近日驾车走高速公路从广西南宁回凭祥,因行车时间“超时”两个多小时,出高速口时被要求缴纳超时费。黄先生称是在服务区休息导致“超时”,认为缴纳超时费毫无道理。
目前,不仅广西,还有一些地方通过“红头文件”规定,经过高速公路路段,大大超过正常行驶时间的车辆,如无法提供充分理由和有效证明,就必须缴纳超时费。据介绍,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往车辆偷逃交通费。比如:甲车与乙车从同一高速路段相向开出,途中交换入口通行卡,再分别到对方车辆入口附近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便可“省下”大半路费。逃费车辆的主要特征就是通过高速公路的时间远远超过正常车辆。
“法无授权不可为”。道交法、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均未规定“超时”通过高速公路要缴纳超时费,也没有授权地方通过红头文件予以规定。因此,早在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就以缺乏上位法依据为由,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包含超时收费的文件重新审查、及时修订。但直到这次收取超时费的事件被媒体曝光,才发现相关文件仍未修订。
超时车辆并不等于逃费车辆。“红头文件”设立超时费,也许可以防范逃费,帮助高速公路收费方避免损失,但却会误伤普通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在歧视规则下。收取超时费,使消费者减少在服务区充分休息或停留的时间,容易造成驾驶员疲劳驾驶;要求消费者提供超时理由和相关消费发票“自证清白”,单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更有违法治精神。
放任地方收取超时费的“红头文件”继续存在,与依法治国理念不符,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高速公路服务必须依法而为,及时取消涉嫌违法收取的超时费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相关“红头文件”,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同时督促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时退回已经收取的超时费,安抚消费者,消除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