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64)| 时代特征鲜明的苏维埃刑法
依法裁判,重视民意
苏维埃刑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的什么罪和应该处以什么样刑罚的法律。这一时期的刑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苏维埃最高法院旧址门口摆放着象征正义的神兽石像——獬豸
一是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惩治反革命条例部分,这是苏维埃的任务和当时环境决定的。苏区的四周都是敌人,敌人不断对苏区进行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围剿”、封锁和进攻,苏维埃要以坚决的革命战争去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统治,因此必须巩固已经胜利的工农民主专政。比较系统的刑法有1930年6月颁布的《惩办反革命条例》和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法警佩戴的袖标
二是注重依法裁判和重视群众意见相结合。1931年《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第五条就规定:“在新发展区域即在革命政府的建立尚未满六个月的地方……豪绅、地主、富农、资本家罪恶昭著,经当地工农群众要求处决者,当地政府得迅速执行处决之,无需得省政府许可”。
1933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对裁判工作的指示》也指出,解决任何案件,要注意多数群众对于该案件的意见,在审判案件之先,必须广泛地贴出审判日期,使群众知道某日审判某某案件,吸引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既审之后,应多贴布告,多印判决书。
熊仙壁渎职贪污案判决书
严惩敌人,有力震慑
第三,定罪量刑以阶级成分为前提。1933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会对裁判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坚决地执行明确的阶级路线,阶级成分、反革命的首要与附和,要分得很清楚——豪绅、地主、富农、资产阶级之反革命犯,应处以重刑;反革命的附和犯应该从轻。
第四,苏维埃时期采取重刑主义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至第三十条所列,几乎各条均规定有死刑,在残酷的战争和国民党反动派对革命人民实行血腥屠杀之下,不重刑不足以威慑反动派。
1934年3月,福建代英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发布的布告中,就提到了一名叫温来昌的流氓,“在四次战争中,该犯竟敢……加入反共团……组织侦探队,又组织了秘密反动的武装十余名,经常调查共产党团员及苏维埃工作人员等。倘若查确后马上抓来杀肃清,这是真正的反革命分子,我们无产阶级中最凶恶的死敌!”法庭判决温来昌死刑。
苏区最高法院审判法庭
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苏维埃刑法成为了当时审判工作定罪量刑的重要法律依据。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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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