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法院:9旬老人状告儿子 要求常回家看看

17.11.2014  19:05
  原告魏某某已95岁高龄,育有三子六女,被告郭某某系其子。2000年以前,被告每月都有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但2000年以后,被告借故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支付赡养费,也不回家看望原告。原告认为自己年迈,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除正常的生活费支出外,还需经常看病吃药、请人护理,一个月花费需几千元,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使原告生活陷入困境。期间,家里亲友也多次劝说被告应履行赡养义务,但被告仍然拒绝履行。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十多年来未付的赡养费人民币四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一千元赡养费及每月至少回家看望原告二次。

   鉴于原告已95岁高龄,该院东湖法庭受理案件后,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组织原被告及其余子女一同到原告住所开展调解,耐心倾听原被告陈述,并从法律、道德、伦理的角度对原被告进行调解说理。通过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今后按目前国家标准支付赡养费,但仍不同意支付4万元赡养费。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均告失败。最终,该院作出判决:1、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原告之前未付的赡养费人民币40000元;2、从2014年2月起每月15日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400元;3、被告每月回家看望原告二次。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