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2月5日起试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

09.02.2015  18:02

  2月5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举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暨名称自助查重申报系统启用仪式。“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是指商事主体名称由申请人自行查重、自主选择,商事主体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申请人对自主选用的名称负责。该措施适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使用“平潭”、“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行政区划的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是对传统“名称预先核准”的突破,属全国首创。

  一是商事主体名称无需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定。申请人可自行登陆福建工商红盾网平潭商事主体名称自助申报系统,在网上自助查重、自主选用商事主体名称。通过平潭商事主体名称自助申报系统,申请人足不出户就可选用商事主体名称。同时因“自主选用”,所以商事主体名称也由申请人自行负责。商事主体因名称与他人发生纠纷或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名称使用率更快捷、高效。“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实施前,商事主体注销、变更后原名称保护1年,吊销、撤销后原名称保护3年,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导致商事主体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后因各种原因弃用及因商事主体注销、吊销、撤销、变更而弃用的大量名称长时间闲置,部分“字号”已出现紧张状态。“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后,经名称自助查重系统自助查重并选用的名称有效期为10天,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商事主体注销、吊销、撤销、变更而弃用的名称也不再保护。此举可更快盘活“字号”,商事主体名称使用率更快捷有效。

  三是弱化名称保护力度,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实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选用”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对名称变更登记后的原名称及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进行保护,由名称自助查重系统查重时进行提示,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该名称。此举弱化了政府对商事主体名称的事前保护力度,但将提升商事主体对字号、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因为商事主体只有在成立或变更后尽快注册相关商标,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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