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2015-8-20 8:19:02 宁德网 徐磊
宁德网消息(记者 徐磊) 记者从18日召开的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日前省政府发布《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政府有关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等应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行业协会应规范经费管理
根据《办法》,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应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行业协会不得有7种行为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摊派;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政府制订有关法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能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但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对成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政府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应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参加听证会,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馈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主要理由。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