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施行

19.08.2015  12:30

  省政府日前发布《 福建 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政府有关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等应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行业协会应规范经费管理

根据《办法》,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行业协会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应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

行业协会不得有7种行为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摊派;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政府制订有关法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能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但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对成立初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政府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应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或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参加听证会,并向相关行业协会反馈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和主要理由。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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