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我省发放居住证
暂住证将不再发放,居住证持有人将享11项公共服务7项便利
2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日前公布,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项条件其中之一的,就可申领居住证。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暂住证将不再发放;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办法》规定,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将依法享受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办法》还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7项便利,具体为: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何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