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4月11日起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购房套数

08.04.2016  15:07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将调整。其中,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将以家庭为单位,同时,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不再为个人

  细则重新明确,4月11日起,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同时,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同)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

  “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人士说,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办理。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需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

  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本部,前来开具个人首套房证明的市民排起了长队,现场的座椅坐满了人。

  住房转让的购房时间

  按完税时间和房屋所有权记载时间孰先认定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征收计算时点也一并做出调整。此前的规定是: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此次细则规定,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举例说:2012年,张三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2014年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张三未办证,直到2015年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现在张三打算卖了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本部,前来开具个人首套房证明的市民排起了长队,现场的座椅坐满了人。

  业内:不少改善型客户入市脚步延缓

  事实上,前日晚间开始,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执行细则将调整的消息已开始流传。不少收到风声的房产中介,已经通知客户这两天赶紧去开具证明,办理契税申报。

  昨日下午,记者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本部看到,前来开具个人首套房证明的市民排起了长队,现场的座椅坐满了人。

  创诚房产总经理尤成化说,年后福州的二手房市场相当活跃,不少中介的业绩都创下了几年来的新高。因此,不少中介人士对此次调整的来临感到突然。

  “细则对刚需的影响较小,对改善型需求的冲击最大。”骊特房产总经理郭华告诉记者,在今年二手房成交中,改善型需求的占比至少在30%以上。购房套数认定主体又变回家庭后,不少改善型需求就变成了二套房。同时,住房转让的购房时间调整后,也会增加部分房源的税费,从而提高了改善型需求的购房成本。

  “毫无疑问,细则出台后,一些客户会重新陷入观望状态,延缓入市交易的步伐。”郭华说。

  此外,部分中介还担心,对那些已经签合同,但手续还没办的客户来说,由于签约时的税费承担跟细则实施后的不一样,如果这两天来不及办完过户的话,之后或许会因为费用而产生纠纷。

  提醒:

  为方便群众,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在中心本部(福屿路200号)、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处(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两个办事处均增设了窗口,并增派了业务骨干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延时服务。同时,两个办事处在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开放,为可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将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名群众才下班。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特别提醒说,为避免拥挤,共同营造宽松的办事环境,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1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可于4月11日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无需赶在4月10日前办理。

  同题新闻: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细则11日起调整

  福州新闻网4月8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綦芬)市房屋登记中心3月31日曾公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不过记者昨天从该中心获悉,执行细则出现大幅度调整,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改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

  套数认定主体改为家庭

  根据近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和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税新政与“闽七条”衔接的执行口径》精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从4月11日起(含11日),对当前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进行调整。

  调整: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个人首购房证明11日起停用

  调整: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不再受理未按闽财税〔2016〕8号所附文本格式开具的查询证明。

  解释: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表示,也就是说,4月11日起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交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契税减免的,仍可提供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

  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位置,到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或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购房人无法到场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请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时点有变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问题。根据财税〔2015〕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解释: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举例说,张三2012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2014年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张三未办证,直到2015年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现在张三打算卖了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市房屋登记中心

  明后天延时服务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手中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为方便群众,市房屋登记中心在中心本部(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台江区高桥路69号)两个办事处均增设了窗口,并增派业务骨干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延时服务,两个办事处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开放为可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将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名群众才下班。

  为避免拥挤,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1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可于4月11日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海峡都市报记者 邱也栩/文 肖春道 实习生 林雨芳)

【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