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篡改酒吧数据库“虚充”会员卡

21.05.2014  18:11
检察日报》5月5日头版  
篡改酒吧数据库“虚充”会员卡
福州鼓楼:起诉一起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案件
魏旸 吴俊敏

本报讯(通讯员魏旸 吴俊敏)4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依法改变定性,以盗窃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1月初,福州市铂仕酒吧的财务人员在做账结算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酒吧的进账看似红红火火,但实际收入却平淡,仔细一算,二者间竟有数十万元人民币的差距。酒吧工作人员连忙核查了收银系统,结果令人惊讶不已,多张会员卡的充值数据有疑似人为篡改的痕迹,没有现金充值,会员卡余额却节节攀升,然后再不断被消费掉。经调查,酒吧灯光师巫永升有重大嫌疑,在证据面前,这名“内鬼”交代了犯罪经过。

2011年,巫永升应聘进入酒吧。一次偶然的机会,身为电脑爱好者的他看到了酒吧点单系统的安装经过,并留意到点单服务端所连接的是SQLServer2000服务器。

2013年6月,巫永升通过网络得知SQLServer2000服务器存在漏洞,可以远程篡改终端数据,联想到此前在酒吧的见闻,计上心头。他来到铂仕酒吧,通过自己工作台上与酒吧网络相连的电脑,利用服务器漏洞侵入酒吧系统后台,篡改数据库,为自己持有的5张会员卡做虚假的现金充值,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之后,巫永升将改好的会员卡交给顾客使用。至案发时,上述5张会员卡已消费人民币33万余元,巫永升则按消费金额提成抽取人民币2万余元。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巫永升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鼓楼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巫永升利用远程操控进入铂仕酒吧充值系统,虚充会员卡充值额后将卡交给他人使用,只是利用计算机的漏洞侵入充值系统,没有破坏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其行为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而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改变定性以盗窃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林峰介绍,犯罪嫌疑人巫永升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酒吧财产,侵入计算机系统只是其为了实现非法目的而采取的犯罪手段,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因此,本案这一行为不是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是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巫永升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