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禁止“啃老”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近日,《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这一规定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法律之手不该介入家务事(8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关于“啃老”现象的原因及其是非曲直,此前人们已多有讨论,此处不赘。需要明确的是,“啃老”并不是纯粹的家务事,更不是纯粹的道德问题,法律之手适度介入是必要的,但前提是“适度”,不可缺位亦不可越位。
我们来看杭州市拟立法禁止“啃老”的具体条文:“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显然,条文所禁止的是成年子女主动的“啃老”行为,至于老年人主动向成年子女提供经济资助,则不在禁止之列。
但在现实中,主动“啃老”其实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强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仍然不依不饶,耍赖皮甚至威胁强迫;另一种情况是“请求”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如果父母不肯,那便作罢。就第一种情况而言,这种强制性“啃老”涉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当被法律所禁止。第二种情况,比如成年子女购买住房,请求父母给予资助,而父母也愿意出钱,这种情况虽也属于“啃老”,但于情于理都不算过分,甚至是人之常情,不应该被法律所禁止。
而在杭州市拟定的条文中,“成年子女不得……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中的“要求”究竟何指,并不是特别明确,似乎既包括“强求”也包括“请求”,没有将两种情况作出严格区分。在这方面,《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于“啃老”的规定就要合情合理得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立法禁止“啃老”的良好初衷值得肯定,但要考虑到“啃老”现象的复杂性,尤其要考虑到中国人的传统家庭伦理,对不同的“啃老”现象作出严格区分,然后在立法上“对症下药”,划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界限。基于当前的国情和传统家庭伦理,我认为立法禁止“啃老”的法律界限就在于父母愿意不愿意。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容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前者应被法律所允许,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