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打退休虎还需补法律追诉短板

11.06.2014  19:53

  要让腐败分子个个寝食难安、惶惶不可终日,有必要对贪官的追诉期进一步放宽甚至不再受时效限制

  近期,广东省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等多名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退休官员相继被查,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反腐新动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以往受官场潜规则的影响,不少官员在即将退休或退休后都要抓紧时间最后捞一把,并且认为可以一退了之不会出事(6月9日《新京报》)。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连续查处多位贪腐退休官员。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永祥等诸多退休虎不得善终的事实,折射出中央打击腐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

  然而,在打击退休虎问题上,我国惩戒贪腐的法律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都有追诉期限制,例如刑法就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设置有追诉期。相关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间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间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间为二十年。换言之,如果过了追诉期,即便发现此前的犯罪行为,也很难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期限制或许使得打击退休虎的威慑力减弱,遗留了惩戒贪腐的死角。正因如此,退休虎的犯罪时间若超过追诉期如何追责问题,就有必要予以正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前不久对近二十年发生的1419个腐败案件进行分析得出了结论:行政级别越高,腐败潜伏期越长,部级干部贪腐一般近十年才被揪。这一结论也被现实一再印证,例如田学仁边腐边升至副部级,腐败潜伏16年未被发现。应当注意到,一些退休虎无法安享晚年,很大原因就是他们身上的边升边腐病态贯穿于整个潜伏期,因而从法治层面追究其责任并不难。问题是,若一些贪官在多年前收受第一笔贿赂之后,就不再犯事,而且这个带病期长于追诉期,如今即便再翻出其老底,又该奈其若何?

  在笔者看来,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实行相同的追诉期,并不合理。都知道,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追诉期的长短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和基本根据加以确定的,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明知故犯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特别是,很多贪官社会阅历丰富,关系网复杂,具有反侦查的意识和条件等,发现他们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因此,对贪官实行更严格的追诉期制度,甚至实行永久追诉,很有必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间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目前,一些国家将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列为时效延长范围,也值得作为缔约国之一的中国积极借鉴。

  总之,要让腐败分子个个寝食难安、惶惶不可终日,有必要对贪官的追诉期进一步放宽甚至不再受时效限制。这一点,可以在刑法相关规定上予以单列,通过对腐败分子实行不再受时效限制的永久追诉,着重体现出打击腐败无盲区,进而让法律真正成为始终高悬在潜伏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盘和林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