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津冀须在7月31日前完成渗坑治理
昨天,环保部网站发布了对“河北省大城县渗坑污染问题”和“天津市静海区渗坑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两份通知的督办期限均为2017年7月31日以前。
环保部《关于对河北省大城县渗坑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文件显示,河北省大城县两处渗坑于2013年因发生废酸违法倾倒事件导致坑内存水及土壤受到污染。现场采样监测两处渗坑共14个点位中,pH值小于3的有12个(其中10个点位pH值小于2),1个点位铜、锌、铬、镍严重超标,1个点位铜、锌、铬、镍、镉、铅严重超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评价)。
环保部要求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督促大城县人民政府立即制定科学的治理方案,切实做好渗坑治理工作,在解决媒体反映渗坑问题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在全县(区)范围内开展排查,强化污染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倾倒行为;加强对地下水、底泥和周边土壤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细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和治理进度,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对天津市静海区渗坑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显示,天津市静海区渗坑因常年废酸违法倾倒导致坑内存水及土壤受到污染。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 值约为2.17,铁、锌数据严重超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评价)。
环保部要求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督促静海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渗坑治理工作,在解决媒体反映渗坑问题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在全县(区)范围内开展排查,强化污染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倾倒行为;加强对地下水、底泥和周边土壤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细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和治理进度,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