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资举牌上市公司必须2日内公布资金来源明细
24.12.2015 12:32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曲哲涵)为规范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3号准则》),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重点规范。该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号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此外,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信息披露内容,《3号准则》要求除披露相关股票名称、代码、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披露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投资比例、管理方式等信息。运用保费资金的,应列明相关账户和产品投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及现金流情况;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3号准则》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放管结合”精神,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升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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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015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