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借给无驾照人员 出了事故需付连带责任

09.05.2016  11:15
  车主为自家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内将车借给无驾照的朋友使用,不料朋友违反交规出了事故,需负全责,保险公司垫付赔偿金后要求追偿。近日,连城县法院在判决该驾驶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判决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童某于2015年7月买了一部长安牌小轿车,并为该车买了一份车辆损失险。今年春节期间,童某的朋友罗某有事向其借车,童某知道罗某没有驾照,还是将车借给了罗某。罗某在行驶途中,为了超越前方车辆而发生了碰撞,造成对方人车受到损伤。经交警认定,罗某无证驾驶又违法超车应当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因此垫付了6.4万元。事后,保险公司认为罗某和童某两人共同的过错导致了本次事故,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童某和罗某支付赔偿款6.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中,致害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依法有权向罗某进行追偿。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又规定了借用机动车的情况中,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而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对损害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罗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6.4万元,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