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男子无证醉驾致4死5伤遭严惩 一审判7年终审改无期
25.08.2014 12:13
本文来源: 法院
8月20日,受害人家属龙岩的傅先生拿着这份终审判决书,泣不成声。
有关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员人数量猛增,酒驾乃至醉驾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通过法律加大对酒后驾车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势在必行。
无证醉驾酿4死5伤惨剧
2012年10月1日,原本是个举国欢庆的日子,但对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倒流水村的傅先生来说,却是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当天晚上9点20分,他正在漳州游玩,突然接到堂哥的电话,“叔叔和婶婶快不行了,赶快回来!”
傅先生连夜赶回倒流水村,只见到了已经停止呼吸的父母,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20多岁的他无法接受。
原来,当晚倒流水村有人办婚宴,不少村民去观看文艺表演后,陆陆续续沿着公路走回家。
事故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当时,一辆轿车疯狂地由永定县坎市镇开来,途经倒流水村路段时,追尾碰撞正在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接着,左转撞向多名行人,继而“飞”过约一米宽的水沟,四轮朝天翻倒在菜地里。
大家抢救完路面上的伤者,之后去抬开小车时,才发现车底还压着两个人,正汩汩地流着血。这两个人正是傅先生的父母。
这场惨烈车祸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死者全部是倒流水村的村民。
认为被告人不存在放任危害后果的心态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7年有期徒刑
肇事司机卢某是永定县坎市镇无业青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晚他喝了不少酒,并未经车主颜某的同意将车开走。
事后经鉴定,卢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10.0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GPS卫星定位显示,事发时该车时速为113km/h,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警方认定卢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刑事拘留。
龙岩市检察院认为,卢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伤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8日,受害人家属苦等一年终于等来了判决,但结果却让他们很失望。
龙岩市中院审理认为,卢某驾驶机动车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当发现可能碰撞前方摩托车时,采取了避让措施,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持排斥、否定的心理状态,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据此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各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24万余元。
“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5伤,只被判7年。”这个判决结果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受害人家属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太轻,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认为被告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
事后,龙岩市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意见,认为卢某的行为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建省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福建省高院审理认为,卢某无证驾驶,并且在醉酒情况下超速驾驶机动车,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置之不理,以超限速的速度追尾撞击摩托车后,没有采取刹车减速等措施,高速冲向公路左侧,造成4死5伤,还企图弃车逃逸,足见其主观上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定罪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龙岩市中院关于此案的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卢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至少要在监狱里呆20年。这就意味着,因为适用法律不同导致量刑差别巨大,他将至少在监狱多呆13年。
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冬
赞成加大对酒驾的惩罚力度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柏冬认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两者有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林柏冬表示,在本案中,卢某无证醉洒驾驶机动车,撞击摩托车后又左转撞向行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到不特定人群,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造成4死5伤的严重后果,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文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危险、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通过比较重的法定量刑,可以有效地遏制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林柏冬表示,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惩罚酒后驾车犯罪有积极的法律效果,目前已在审判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
人大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很难界定是否存在放任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驾驶汽车肇事确实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行为人必须具有用这种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比如1982年1月10日,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姚某因为对单位领导不满,故意开车在天安门广场撞向人群,导致5人死亡,19人受伤。法院以“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何家弘认为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姚某确实在主观上具有用开车撞人的方法造成不特定人死伤后果的故意。但是,在一般的醉酒驾车中,现有证据却很难证明肇事者有这样的故意。这里讲的不是醉酒驾车的故意,而是撞车撞人后果的故意。
何家弘说,按照刑法理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轻率过失。其中,间接故意和轻率过失的主观状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这两种行为人都应该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只是前者对后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后者的态度是轻率可以避免。
醉酒驾驶人对撞车撞人的后果具有何种心理状态,由于缺乏能够证明驾驶人具有放任心态的直接证据,如口供,司法人员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和经验法则进行推断。现有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驾驶人是违章醉酒驾车,造成汽车失控撞车和撞人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驾驶人对撞车和撞人的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放任的心态,就应该认定其不具有这种心态。换言之,即使法官认为被告人的心态可能是放任,也可能是轻率,那也应该按照“存疑从轻”的原则认定其心态为轻率过失,因而只能认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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