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随厦门旅行团出游脱团溺亡 父母索赔百万

16.08.2015  17:02

  90后女子小菲(化名)随旅行团出游,却最终命丧海滨浴场。为此,小菲父母状告旅行社索赔近百万元。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索赔案。

  去年7月初,小菲找上厦门一家旅行社,约定要参加东山岛散客拼团游。根据安排,这趟行程包括亲海捕鱼、风动石景区和海滨浴场等项目,两天一夜,费用670元。

  7月6日,小菲在漳州动车站与其他散客会合,由导游小林驾车搭载他们前往东山游玩。不过,林导游并非小菲找的旅行社的员工,而是该旅行社委托的另一家旅行社指派的。到达目的地后,小菲等人住进了当地一家酒店,距离该酒店300米左右,就有一个海滨浴场。

  次日凌晨5点多,小菲没有通知别人,独自前往海滨浴场。当天早上8点多,小菲的尸体在附近海域被人发现,经鉴定她是“溺水身亡”。

  事发后,小菲父母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近百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死者小菲承担主责,而两家旅行社则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要求两家旅行社共同赔偿23万余元损失给小菲家属。

   法官说法:旅行社为何担责25%?

  两家旅行社为何只须承担25%的责任?对此,法官说,事发时间属于小菲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菲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但是,小菲却独自下海,最终导致溺亡,可见,小菲对事故具有大部分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第二家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这些人员的专业性和经验不足,未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因此,第二家旅行社应负次要责任,而第一家旅行社对此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的经济损失总额共计92万余元,法院酌定小菲承担75%的事故责任,而旅行社承担25%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