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方案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

13.04.2015  11:18

中办国办印发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部署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实施方案》提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二要坚持改革的大局观,敢于担当、勇于进取,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谋划、提出改革举措,防止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要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三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依法有序的要求,紧紧抓住制约司法公正的最突出问题进行改革,确保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取得实效。四要坚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在符合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下积极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实施方案》对84项改革举措进行了任务分工,逐项明确了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改革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等事项,为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提供了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分工协作,加强舆论引导,加强督导督察,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人民满意的实际效果。

积极稳妥协调有序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答记者问

  中国长安网4月9日电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个《实施方案》是自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首个印发的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近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实施方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方案》?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四中全会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中央出台了这个《实施方案》,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绘就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实施方案》是2014年初中央出台的《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的姊妹篇,共同奏响了稳妥有序深化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崇法尚德法治社会的乐章。中央两次全会刚作出总体部署,司法和社会领域就快速跟进贯彻落实,这既体现了中央对推进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社会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相关部门见事早、行动快、效率高。认真落实好这两个文件,必将有利于加快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记者:《实施方案》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作出了什么安排?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实施方案》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划。一是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的同时,《实施方案》强调要敢于担当,敢于啃硬骨头,着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解决深层次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将84项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要求,提升了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这些改革举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三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宣传引导和督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了推进改革的制度保障。

  记者:《实施方案》的制定主要有哪些难点问题?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定《实施方案》必须解决好"三个怎么办"。一是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举措是对三中全会改革任务的深化,既有承继,也有拓展,如何处理好两者的衔接?二是四中全会不少改革举措相互关联,怎么让它们彼此配套、相互促进?三是四中全会对有的改革举措提出的是原则性要求,如何明确改革的政策取向?

  围绕"三个怎么办",我们对各项改革举措的主要任务和进度成果要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精心规划。一是对深化三中全会改革任务的举措,做好进度统筹、前后承继,做到梯度推进。二是对拓展三中全会改革任务的举措和内容、逻辑上相互关联的举措,做好整体谋划、相互衔接,做到协调推进。三是对只有原则要求的改革举措,明确了任务思路和政策要求,便于统一认识、把握重点。通过以上措施,着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促进各项改革协调联动,有序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记者:《实施方案》涉及哪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举措?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因此,按照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从三个方面对84项举措作出了安排:

  一是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二是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三是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记者:2015年如何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实施方案》构建了分类分层有序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对条件成熟、难度不大的改革举措,要求加快推进、早见成效;对重大改革、尚不具备全面推进条件的,要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条件暂不成熟的,要求抓紧研究论证,尽早拿出改革方案;对需要修改法律或得到立法机关授权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这个思路,2015年全面启动各项改革工作,着重抓好"三个一批":

  一是深入推进一批已启动的改革试点工作,年内取得更大进展。主要有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开展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等。二是抓紧部署一批有影响的改革任务,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举措。三是组织论证一批难度大的改革项目,早日形成改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思路、安排,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自年初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开庭审理案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出台,《关于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也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预计到2015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

两高一部相关负责人详解如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48项改革举措全力保证公正司法

 


  法制日报4月10日讯  记者周斌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涵盖的84项改革任务中,涉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48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以审判为中心防庭审走过场

      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用,加强人权保障,是现代诉讼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实施方案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的中心地位主要是通过坚持以庭审中心加以实现的,因此,诉讼制度改革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力戒庭审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这就需要深入研究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以及鉴定人出庭情形、惩戒措施等问题,推动建立与立法相配套的工作机制。

  据了解,我国公检法司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原则,但往往强调配合多、制约少,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对此,贺小荣提出,要推进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从源头上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推进执法、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深化司法公开,建立预防非法取证的办案机制;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从根本上、源头上、制度上堵住冤假错案产生的漏洞。

  为最大限度防止刑讯逼供,贺小荣表示,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错误执法观的同时,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检察机关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张新泽举例说,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时,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

  据透露,目前,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常见新型疑难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和《常见多发刑事犯罪案件公诉指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弱化检察监督。”张新泽指出,四中全会专门就强化检察监督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最高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办法。此前,最高检对广东马乐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向最高法提起抗诉。

  律师执业权利影响公民诉讼权利的实现和人权保障。受访者一致表示,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法制司司长、司改办副主任陈俊生说,司法部将积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加快制定律师刑事辩护规定,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代理权;探索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渐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最高法将修订完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提出的意见,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公开回应,说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最高检制定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指定专门部门接待律师,严格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安排专门场所方便律师阅卷;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拒不纠正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诉权

      立案难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顽疾。实施方案提出,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就应立案登记,不得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贺小荣说。

  实际上,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最高法新近发布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要求,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贺小荣表示,立案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耐心回答询问,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履行释明责任;当事人立案材料不全或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一次讲清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

  立案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也是人民群众感到立案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贺小荣回应说,目前,最高法已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从立案环节开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能凭密码查询相关立案信息,大大增加了立案工作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立案工作的理解。今后,人民法院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立案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立案信息公开与司法便民有机结合。

  此外,人民法院还将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包括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制度优势,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诉累;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案件的分流作用,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能作用。

办案终身负责错案倒查问责

      办案是司法机关的中心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通过加强监督制约司法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提升办案质量。

  张新泽说,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组织17个市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度,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据介绍,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广东徐辉故意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纠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张新泽告诉记者,为深入推进这项改革,最高检将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制度,研究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等。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流程、标准等。

  “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张新泽说,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从严治检方针,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让那些想利用检察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极少数检察人员断了念头,搞了腐败的人付出代价。

  “落实责任错案倒查的同时,也要注重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张新泽说,最高检将推动健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完善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制度

      要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让群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关键。实施方案提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度在发挥司法民主、增强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和条件不够科学,来源范围不够广泛,参审职权不尽合理,退出和惩罚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贺小荣介绍说,改革将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充分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结构比例,注意吸收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人员,确保新增人民陪审员中基层群众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由于人民陪审员通常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司法实践中,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人民法院将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

  现行法律要求人民陪审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贺小荣说,为了让不同文化层次的公民都能参加案件陪审,保证队伍具有广泛的民意代表性,陪审制度改革试点中,可以适当放宽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限制。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退出等机制,形成完整的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体系。

  为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根据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在北京、吉林、浙江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张新泽介绍,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等四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监督意见效力不断增强,明确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请检察院复议一次。

  “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发现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改革提出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查阅,人民监督员有权参与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制度,保障知情权。”张新泽说。

  “根据实施方案,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陈俊生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将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立法,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本报北京4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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