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与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提高我省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2.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流程图。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8月5日
附件1
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
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与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择、编纂、运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案例的选择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局机关有关处室与直属单位,各地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行政执法案例的案卷报送省新闻出版局法规与产业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第八条 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优先选择数量较大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易发生执法偏差的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各单位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进行审查,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对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筛选并确定。
第三章 案例的编纂
第十一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以外,不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按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格式为X[20××]第×号,X表示案例类型,同一年度的同类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实行连续编号。
第十四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四章 案例的运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六条 局有关职能处室与直属单位、各地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局法规与产业处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
2013年8月5日
附件2
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流程图
局机关有关处室与直属单位 |
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局法规与产业处 |
案例选择 |
案例库 |
案例筛选与编撰 |
案例发布 |
案例清理 |
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