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8.07.2014  16:34
 

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2014年7月10日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22号)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知”等名称,但不得称“”或者“条例”。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清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内容按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划分,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但标注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为实施所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适当、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处室,其他相关处室协办,或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前,要对必要性、可行性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要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与本局外部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各处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须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由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的意见等内容。涉及若干处室业务规定,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还应当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征求意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经主办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即为送审稿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或者相关处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处室修改或与相关处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三)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处室。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由主办处室作起草说明。

  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署后印发。

  经局务会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处室按规定程序经过再修改,上报审定;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处室修改,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送局长签署后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局文件形式发布,由局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起草处室应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四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职能处室应当每隔两年对本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业务处室送交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印发